何种行为触犯刑法第186条?

法律知识 2024-05-07 19次阅读

何种行为触犯刑法第186条?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职员、信用合作社员工、信托投资公司员工等在金融机构中从事贷款业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须出于故意,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仍决定发放贷款。

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额度、用途等发放贷款,或者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予以发放。

4. 结果: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指贷款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二、行为特征

触犯刑法第186条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违法性: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

2. 违规操作: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行为人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如忽视借款人资信状况、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等关键因素,或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贷款申请予以放行。

3. 因果关系:违规发放的贷款与后续发生的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如果行为人依法依规操作,该损失本可避免。

三、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对于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86条内容详解是什么?

刑法第186条是刑法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旨在惩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公众财产安全。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则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租赁公司等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2.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违规审批发放: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贷款管理的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进行审查、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给予贷款。

超权限发放: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发放贷款或者擅自提高贷款额度。

3.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然实施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至于其动机,可能是为了追求业绩、收受贿赂或其他个人利益,也可能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过失,但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危害后果: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贷款逾期一年以上未还且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刑事责任:对于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8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42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明确了经济损失数额、贷款逾期时间等因素作为衡量标准。刑法第186条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对犯罪主体、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危害后果及刑事责任的阐述,构建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完整规制体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贷款管理规定,避免触犯本罪。

第186条涉及的犯罪有无追诉时效?

1. 追诉时效的基本原理: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再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这一制度旨在平衡社会秩序维护与个人权利保障,鼓励及时发现和处理犯罪。

2. 《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刑罚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最长20年或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具体时效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法定刑罚而定。

3. 特殊情形:对于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某些行为,或者因犯罪行为持续或犯罪结果持续发生而导致难以确定犯罪时间的情况,《刑法》可能有特别规定延长或暂停追诉时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若“第186条”涉及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法定刑罚已知,还需结合该条款具体内容及上述第八十七条来判断是否有追诉时效及其期限。例如,如果第18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就应当适用上述追诉时效的规定。针对“第186条涉及的犯罪”,其是否有追诉时效以及具体的时效期限,需直接查阅当前有效的《刑法》文本中第186条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如果有特殊规定或修订,还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触犯刑法第186条的行为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故意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导致贷款无法收回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故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惩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贷款业务合规开展,避免触犯刑法第186条之规定。